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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同卡店家申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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壹、目的:
為鼓勵更多民眾加入志願服務行列,藉由參與認同志願服務的企業商家,提供食、衣、住、行、育、樂等相關優惠 予持志願服務認同卡標誌之志工,以增進志工福利,並提昇民眾參與志願服務意願,另藉此將志願服務真意傳達予更 多民眾,以增進社會大眾對志願服務之認同,達到志工倍增之成效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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貳、適用對象:
凡於本縣已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之各類別志工,持志願服務紀錄冊即可申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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叁、活動內容:
郵寄「志願服務認同卡申請書」予店家,請店家填寫完畢後以回郵信封寄回社會處;由社會處審核後,統一寄發 「志願服務認同卡」,請企業商家將該標誌放置於店家明顯處以利辨識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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肆、「志願服務認同卡」申請方式
一、於本縣從事志願服務工作並領有志願服務紀錄冊者,由各志願服務運
用單位主動檢具「志願服務認同卡」申請名 冊、2吋半身照片2張及服務紀錄冊影本向社會處提出申請。
二、「志願服務認同卡」限本人使用,如有發生非志工本人使用情事,得停止使用資格1年。
三、志願服務認同卡格式,由主辦單位統一製發。
四、志願服務認同卡使用期限為2年,期限屆滿後,服務時數累積達200小時以上者,始可重新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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