本Script功能提供瀏覽字級大小的變更,若您的瀏覽器不支援此項功能,也不影響你閱讀本網站資訊。
彰化縣志願服務與資源整合資訊網
* 網站地圖意見信箱常見問答集回彰化縣政府 *  
*

    公益串聯站 彰化有夠讚
    福利小幫手
* *
*
icon瀏覽位置: 首頁 > 下載專區 > 法規
字級大小 大 中 小
       icon 法規
*
*
icon 發布單位: 社會工作及救助科
*
icon 發布日期: 2019.02.13
*
icon 主分類: 法令規章
*
icon 次分類: 社會救助科
*
icon 標題: 志願服務獎勵辦法
*
icon 詳細內容: 第 1 條
本辦法依志願服務法第十九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 2 條
本辦法獎勵之志工為從事志願服務工作,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,持有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者。

第 3 條
志工符合前條規定,得填具申請獎勵事蹟表(如附表一),檢同相關證明文件,於每年六月底前送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於七月底前送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。不屬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志願服務運用單位,報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審查並造冊,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請後應審查並造冊(如附表二),於八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辦理。
志願服務運用單位為中央主管機關或所屬之機關、機構、學校者,應逕予審查並造冊,於八月底前送中央主管機關彙辦。

第 4 條
本辦法之獎勵,由本部每年辦理一次。

第 5 條
本辦法之獎勵等次如下:
一、服務時數三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銅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二、服務時數五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銀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三、服務時數八千小時以上者,頒授志願服務績優金牌獎及得獎證書。
前項獎勵以公開儀式行之。

第 6 條
本辦法同等次獎牌及得獎證書之頒授,以每人一次為限。

第 7 條
志願服務表現優良者,申請列入升學、就業之部分成績,應依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辦理。

第 8 條
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。
*
icon 頒布日期: 民國90年06月21日
*
icon 生效日期: 民國103年06月11日(修正)
*
icon 相關資訊連結: 全國法規資料庫
*
 
瀏覽人次:1251   icon回上頁 icon回頁首       
 
*
* * *
我的e政府 line .更新日期:2024.03.20
.彰化縣志願服務與資源整合資訊網 版權所有 彰化縣社會處
.地址:彰化市50001中興路100號 .聯絡電話:04-7264150 .傳真電話:04-7285856
.IE7.0,Firefox.20以上版本 .最佳螢幕解析度 1024x768
通過A+等級無障礙網頁檢測
網站安全宣告